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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新生入学实施方案

2018-07-03 21:59     来源:教育局     作者: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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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8]1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新生入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免试入学,结合我县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入学安排原则

全县各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原则上只招收本辖区(片区)户籍适龄儿童,其中小学新生必须是年满6周岁儿童(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和符合政策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㈠免试入学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城区校点布局实际,采取相对就近、学生免试入学原则。

㈡统筹安排原则。各学校要确保符合条件的服务范围内的学生入学。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在城区入学条件的要服从教育局统筹安排,不符合条件的回其户籍所在地就读。

㈢公开透明原则。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应严格遵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招生过程中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或另行附加招生条件。本方案所规定的入学条件和入学程序通过电视、网络、《兴安资讯》、兴安教育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招生情况通过学校校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范围

㈠各幼儿园实行就近入园的原则,其中县城公办幼儿园招收城区非农户籍年满三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其招生时间及相关规定见幼儿园招生简章(另发)。

㈡各乡镇小学、初中招生:招收本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每班人数最多不超过55人。

三、城区招生区域规划

㈠以初始施教区域划分为基础。

㈡以户口簿或暂居证(凡户籍迁移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随其父母一同迁移)区域就近入学。

㈢进城经商、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有学位的条件下,原则上按居住地以划片施教区安排就近入学 (凡是寄养在托管中心、生活教师代管以及在职教师代管的学生一律不予安排)。

㈣兴安县第二中学可招收全县非农户籍学生及库区移民子女就读,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借读必须符合其条件并由原户籍初中学校核证签章。

㈤县城小学调整后施教区域划分

1、兴安县第一小学:322国道桂黄公路以东、三台路以南、三台路以南的总工会、兴龙购物一期和二期、原检察院片区;新兴街片区;三台路北面至三叉路再转湘江路以南的建设银行、秦人街片区;三台路北面的县政府大院、新华书店、原县一招、原电影院片区(北大街西面);秦皇路至双灵路以西片区;双灵路至秦皇路延伸段连接灵湖大道至志玲路以西的九天圣龙小区、银杏广场、文化新城片区。

2、兴安县第二小学:322国道桂黄公路东北面大理石厂、宇癸大酒店、交警队、水电局、喜屋大酒店、西环路片区;三台路至三叉路再转湘江路以北片区;桂黄公路西北面的原林业局片区、汽车站、原供电局、中国银行、小商品批发市场、摩天岭总场片区;湘江路林业局、民政局片区;湘江路以北片区;灵湘半岛、莱茵河畔、兴安镇湘江路片区。

3、实验小学:灵渠南路和北路、灵湘路(下水洞)片区;秦皇路以东、双灵路东南面的兴安中学、中医院、万青苑、教育局、兴安师范、农业局、党校片区;北大街东面、万里桥周边的北街里、湘漓停车场、原县二中片区;湘江路以南片区;双灵路至秦皇路延伸段连接灵湖大道以东的泽霖大酒店、御景园、上书坊、日月湖一期片区。

4、兴安县第三小学:322国道桂黄公路至迎宾路留园小区、氮肥厂、乡土风味馆、霞云桥片区;物资小区、两江医院片区;322国道桂黄公路转志玲路以西的双拥路、爱民路、库区移民小区、教育小区、兴安镇政府周边、体育馆、县二中新校区、新检察院、国税局、商贸城、湘水乐园、公安局、凤凰城片区;双灵路至灵湖大道接志玲路以南的新财政局、新武装部、大唐日月睿城、日月湖二期、慧泽华府、乐满地片区。

5、原福在小学学生以及县城周边失地农民子女就读安排(以户口簿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为准),其中:

⑴兴安县第二小学接收:季家屋场、三里斗、大湾陡、高塘、贺家塘、顾家、马路村15队及铁路村失地农民子女。

⑵实验小学接收:南陡口失地农民子女

四、县城小学招生班数

2018年我县城区小学计划招21个班,其中兴安县第一小学6个班;兴安县第二小学3个班;实验小学3个班;兴安县第三小学9个班。班级人数控制在55人之内。(计划总学位数在1155个之内)。

五、县城小学新生就读办法

㈠第一批:招录施教片区非农业户口学生,由家长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施教片区学校报名,学校审核户口本原件,家长提交户口本主页及学生页复印件备案复核。学生及其父母无产权住房,但与具有城区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产权房落户长期居住,且从未迁移过,视同本片区学生。下列情况不在此类:

1、农村户籍的学生挂靠到非农户口亲戚朋友户籍的不列入此类招生对象。

2、2018年招生文件正式行文后,不再接收新迁入本片区户籍学生到本届一年级就读;2019年起招生户籍迁入学生必须在籍6个月以上。

㈡第二批共4类:

1、县城周边军烈属子女按照《关于印发〈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教基教〔2015〕23号)办理。在职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公安英模人民警察的子女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市公通[2018]54号办理(要求提供单位证明及相关函件,由学校、教育局、武装部、公安局共同审核)。

2、全县在编教职员工子女(含特岗教师子女)提供单位证明及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按居住地就近入学。

3、库区移民子女(适龄儿童)由政府办牵头,提供父母、适龄儿童户口簿及原始登记表册台账等资料,经户籍村委、三大水库指挥部、教育局统一审核确认其库区移民身份,适龄儿童户籍必须在库区所在地,以安置区就近入学(户口本首页、户主页、适龄儿童页、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4、县城周边失地农民子女(适龄儿童)要求提供父母、适龄儿童户口簿及人社局社会劳动保险所审定核发的劳动保险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无失地农民保险证的根据《兴安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兴发[2007]59号)必须提供县国土局核定被征地亩数及累计水田被征用80%以上相关证明材料),适龄儿童户籍必须在征地乡镇,由学校、教育局审核。

㈢第三批:父母一方在县城单位工作,具有劳动人事部门审定核发的编制证、编制工资卡(单位审核盖章的复印件)等职业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户口簿、单位证明,由辖区学校、教育局审核,按照其单位所在片区(综合考虑居住地)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㈣第四批共2类:

1、学生为农村户籍,但学生父母在学校施教范围内已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住房并能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完税发票),可凭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由辖区学校、教育局审核材料,按照房产证所在片区、就近入学原则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县、外市、外省),在我县学校借读,须服从相对就近入学、统筹分配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须向辖区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⑴外来人员就读子女户口簿及复印件,外县户口要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居住证办理之日到9月1日开学必须有6个月);

⑵父母其中一方在流入地居住1年以上(含1年),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发票复印件)。

⑶父母其中一方在县城具有1年以上(含1年)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材料:经商者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

㈤第五批:本县进城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办法。原则上在原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如要在县城学校借读,必须服从相对就近入学、统筹分配原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辖区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1、父母其中一方在流入地居住1年以上(含1年),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发票复印件)。

2、父母其中一方在县城具有1年以上(含1年)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材料:经商者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

以上所有材料均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用档案袋装好复印件,留学校存档)。

以上批次学生的入学顺序是:招完第一批后还有学位,进行招录第二批;招完第二批后如还有学位才招第三批,以此类推,如学位不够,则该批次采用摇号招录。摇号办法:由政府办牵头组织教育局、县纪委、公安局、公证处、新闻媒体等部门人员参加,定时间定地点当众组织招录,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者作弃权处理。如有100个学生报名,只有30个学位,那么总号数为100,学位号只有30名,抽中者为录取生。未录取的回原户籍所在学校就读或双向选择安排在县城周边学校就读(具体摇号方案另行通知)。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县实际情况,县城学校班级人数控制在55人之内。以上各类招录学生一律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在城区内学校入学资格。

招生时间、地点
㈠报名地点:辖区内各学校。

㈡报名时间:

1、各初中、乡镇小学、幼儿园:根据全县规定的开学时间统一报名。

2、县城小学招生程序及报名时间:

⑴第一阶段报名:6月30日-7月1日,各校完成施教片区及军烈属、全县教职工子女、库区移民、失地农民子女适龄儿童(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报名,7月2-7月5日审核材料。学生提交的材料均要原件及复印件(当场审核后退还原件)。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不予安排(报名时家长要填写提交材料真实承诺书)。审核要求:各学校组织人员分成多个调查组,走访并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分类整理、依次有序造册。

⑵张榜公示(7月6日—7月12日):本着对社会、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学校在醒目位置公布审核通过的施教片区学生名单及学位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7月13日各校将公示、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以纸质材料(含公示照片并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县教育局基教股核查备案。

⑶第二阶段报名:7月13日-15日各校根据本校招生情况,如还有学位,再分别进行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适龄儿童报名及材料审核。公示、审核、上交材料要求同上。如第三批学生已报满,则下一批次不再招录。

⑷第三阶段工作:如学位不够,报名人数较多,则采用集中摇号招录(时间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㈠规范招生行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招生应严格遵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小学一年级不得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县城公办幼儿园不得招收未满三周岁的幼儿,所有幼儿园原则上不得招收已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义务阶段学生),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采取书面考试、面试或其他任何变相测试的办法招收新生;不得擅自提前开学、违规挖抢生源。严禁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理由举办所谓“实验班”“标准班”“衔接班”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各类学校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㈢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由教育局统一调剂生源。不得擅自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对于各校擅自招收的学生,教育局不予办理学籍、不拨付公用经费、不予订购教材,同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㈣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各校审核学生提交材料必须认真负责,对每位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核结果经办人要签字。严肃查处敷衍塞责、徇私舞弊行为。

㈤监督保障、责任追究。通过公布学校招生原则、招生范围、招生规模、录取时间、录取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盖章。教育局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重点对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招生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坚决查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及幼儿园学生入学入园安排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违规收费、弄虚作假、权钱交易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行为,对招生违规的学校及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行政处分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举报电话:县教育局:6227885、6222201、6214327;兴安县第一小学:6222248;兴安县第二小学6222090;兴安县实验小学:6222577;兴安县第三小学621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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