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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中学校(含桂林市兴安师范学校高中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4〕1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5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5〕37号)文件精神,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二等由每生每年2300元提高至2500元,三等由每生每年1300元提高至1500元。
以各校核实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为依据,下达2025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金(见附件),专项用于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请各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16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文件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对虚报困难学生数套取国家助学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全面应用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将助学金转入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银行卡(存折)。切实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学生申请、助学金的评审、公示、发放、材料整理存档等各项资助工作。
附件:2025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表
兴安县教育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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